欧共体外观设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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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共体外观设计简介董红海朱晓江一、简介    《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CouncilRegulation(EC)No6/2002of12December2001onCommunityDesign)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建立起了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具体承担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公布、复审等职能的官方机构是"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与外观设计)"(theOfficeforHarmonizationinInternalMarket(TrademarksandDesigns),缩写为OHIM),该机构位于西班牙的阿利坎特(Alicante),该机构同时承担商标及外观设计

2、的申请、公布、复审等官方职能。    欧共体外观设计分为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和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communitydesign),分别简称为RCD和UCD。二、共同体外观设计定义《共同体外观设计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该外观源于该产品自身和/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材料等。在外观设计的定义方面,欧共体的规定与我国及美国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即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单独存在,三维和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可以获得保护。   

3、 规则同时规定,"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物件,包括组合产品(complexproduct),包装,图形标记,式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而所谓的组合产品是这样一种产品:这种产品由可以被替换的多种部件组成并可以拆卸并重装。三、获得保护的条件共同体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新的(new):    2、单独特征(individualcharacter):不论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要获得保护都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由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明确将组合产品从一般产品中分离出来,实质上将产品分成了两类--一般产品和组合产品。由

4、于这两类产品的自身特点,就自然涉及到组合产品零部件外观设计的问题。规则规定,当组合产品的零部件外观设计满足下述条件时,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1、在组合产品正常使用时,构成该组合产品的零部件仍然可以看得见:    2、该零部件的可视特征满足新颖性和单独特征要求。    此外,规则还特别明确规定:这里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终用户的使用,不包括维修、服务或修理工作。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明确了零部件的范围: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时无法看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可能获得保护。 这一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不仅是对组合产品零部件外观设计的规定,笔者认为也是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目的的一个默示规

5、定--外观设计应该作用于最终用户,并通过最终用户的正常使用(购买)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这不仅是外观设计能否授权的一个判断因素,也应该是侵权判断的一个因素。关于新颖性,注册外观和非注册外观设计判断的时间点不一样,但基本原则是一样的。此外,关于地域范围,尽管在第5条新颖性条款中使用了绝对新颖性的词汇,如"madeavailabletothepublic",但结合第7条公开条款看,规则实际上并没有采用绝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而且将公开内容知悉人的范围限定在欧盟内的业内人士(circlesspecializedinthesectorconcerned),类似于"专家"。也就是说

6、,规则通过限定公开知悉人的范围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有新颖性,这一点与我国、美国的做法不同。    因此,对于新颖性的判断,共同体外观设计显得比较复杂,也不太好把握。此外,这种判断方式也适用于"单独特征"。即,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比较特殊,似乎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不一致。(注)四、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效力    共同体外观设计在共同体内每个成员国内有效,不管是注册外观设计还是非注册外观设计,即在整个共同体内有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与共同体外观设计同时存在的还有成员国自己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及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共同组成的保护体系(Benelux)。即,目前在欧

7、盟内同时并存着两种独立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五、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申请,OHIM只处理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    申请人不限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民或法人,任何国家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OHIM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共同体内的25个知识产权局(包括Benelux)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邮寄,传真,电子形式或亲自去OHIM。    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注册,自在共同体内首次被公众知悉之日起自动获得保护,保护期为3年。    申请注册外观设计时是否需要代理人的问题,规则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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