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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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6日经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提取使用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眉山军分区、市住房公积金管委

2、会委员。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操作程序,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

3、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

4、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一套自住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国家建设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地税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缴税税票原件、复印件办理支取手续。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四)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房屋鉴定部门现场查勘鉴定、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二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申请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职工购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后不能

6、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不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每年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还本付息或提前还款本息额。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

7、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四条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职工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动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条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办

8、理。  第七条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八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九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  第十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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