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ID:19394435

大小:197.92 KB

页数:48页

时间:2018-09-25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_第1页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_第2页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_第3页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_第4页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_第5页
资源描述:

《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65.未经依法审核、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不合格的处罚权力事项名称:未经依法审核、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未经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不合格的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湘潭市公安局责任部门: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处罚对象: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3、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咨询电话:0731—52668650投诉电话:0731—52668650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66.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行政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3、实施机关:湘潭市公安局责任部门: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处罚对象:1、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违法单位;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竣工后未依照消防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违法单位。4、验收备案后,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咨询电话:07

4、31—52668650投诉电话:0731—52668650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67、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湘潭市公安局责任部门: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处罚对象: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

5、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咨询电话:0731—52668650投诉电话:0731—52668650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68.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

6、置不符合标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的行政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湘潭市公安局责任部门: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处罚对象: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7、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咨询电话:0731—52668650投诉电话:0731—52668650消防违法类行政处罚实施程序69.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名称: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湘潭市公安

8、局责任部门: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处罚对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违法单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案期限:30个工作日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咨询电话:0731—52668650投诉电话:073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