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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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4保险费的交纳7释义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交纳7.1汽车1.2合同生效7.2意外伤害7.3毒品7.4精神疾患7.5承运人7.6酒后驾驶7.7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5合同解除7.8无有效行驶证2.1保险金额5.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7.9非处方药2.2保险期间及风险7.10净保险费2.3保险责任7.11未满期净保险费2.4责任免除7.12猝死3保险金的申请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3.1受益人6.

2、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金给付比例表3.2保险事故通知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3.3保险金申请6.3合同内容变更例表3.4保险金给付6.4联系方式变更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6.5争议处理3.6诉讼时效8-7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

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4、约定终止时止。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

5、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3.1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条款(1)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8-7(2)意外伤残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

6、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7、。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前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类风险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2.3.2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8、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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