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

ID:19429193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2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_第1页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_第2页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_第3页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_第4页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20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10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畅通,促进本市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及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包括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2、及其界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例所称公路设施,包括公路的排水设置、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备、渡口码头、花草树木、专用房屋等。第三条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对在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3、第五条公路修建资金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配套支持。配套资金的投入,可以采取投工投料等形式。乡道修建资金由乡级人民政府筹集,市、自治县(区)财政给予补助。第六条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公路建设涉及的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筹集的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以国家或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公路的,当地人民政府是项目法人;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的,应当依法确认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建设项目的占地动迁,资金筹措

4、,建设实施以及经营、养护和债务偿还等。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公路进行养护。乡道的专业养护由县(区)交通部门负责;乡道的非专业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养护管理和作业可以实行管、养分离,对管、养分离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

5、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及边坡整洁、坚实、平顺、稳定,桥涵、隧道、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标志、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对路面破损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二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影响公路畅通的,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进行公路大修和改、扩建施工的,应当事先在绕行路口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原有的公路桥梁、涵洞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现行标准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

6、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涵洞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对公路隧道、特大型公路桥梁,要做好雨、雾、雪等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畅通。第十四条提倡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冬季公路除雪防滑工作。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规划在公路两侧种植树木和花草,公路路树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公路路树不得擅自砍伐,因树木更新和其他需要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突发性故障抢修线路需要砍伐公路路树

7、的,必须在抢修同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补办手续。第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二)有旧道口的不得开设新道口;(三)商业区能集中开设道口的,只开进出两个道口;(四)道口应当按照标准修建,铺装材质应当与行车道路面相同,铺装距离不得小于5米;(五)桥头引线1

8、50米范围内不得开设道口;(六)民用道口控制在3米以内,经营性道口控制在8米以内。第十八条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不得占用公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