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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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资〔201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徐汇

2、区财政局2016年9月7日16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号26)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3、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五条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徐汇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主管部门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财政局安排区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区16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

4、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区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八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第九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5、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区级事业单位处置货币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土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二)区级事业单位处置对外投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对外投资涉及房屋建筑物(除教育、卫生系统事业用房)、车辆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审核,区机管局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区级事业单位处置16房屋建筑物(除教育、卫生系统事业用房)和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审批,区机管局将审批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教育、卫生系统事业用房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6、,报区财政局审批;(四)除上述(一)、(二)、(三)项规定外,区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五)除上述(一)、(二)、(三)、(四)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区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第十条区级事业单位处置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区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7、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国有资产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区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审核审批。(三)区机管局审核或审批。区机管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四)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区机管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五)公开处置。区级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8、的,从其规定。16区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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