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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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2、。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

3、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县、区或出国、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七)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

4、就业满一年的;(八)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九)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况:1、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2、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六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六个月缴存额,取至千元位整数。第七条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七)、(八)、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第八条 符合上述提

5、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六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15%)×12提取至千位整数。第九条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千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千元位整数。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按照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提取账户内余额。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

6、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十一条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

7、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章   提取凭证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汉中市住

8、房公积金转出使用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第十三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十四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一)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须提供的依据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提供已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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