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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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批制度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税(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以批准:(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外贸企业(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外贸企业(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2、内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五)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六)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型企业  四、所需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6、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出口企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8、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可持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材

3、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办证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签章。  七、审批时限  办理核发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出口退(免)税认定转各县(区)局核发出口企业。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税收执法权监督管理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附: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批工作流程图出口退(免)税认定审批工作流程图增

4、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申报申请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货物和劳务税科或让胡路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根据总机构所在地不同而区分)  责任人:承办人、科长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在总机构或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微机联网、统一规范化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附设的生产车间和总厂不在同一县市及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四、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总机构成立时主管部门

5、批文及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办法;(三)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下设的分支机构名单;(四)总分支机构企业财务管理软件操作说明;(五)连锁企业连锁网络管理软件操作说明;(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受理、审查与决定(一)总机构填写《实行总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办法申请审批表》,并附需要上报的材料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审核相关资料并提出意见上报市局;(三)市、地国税局接主管国税局上报的资料后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需上报省局审批的应签署相关意见报省局审批,如属本市经营的,应在20日内批复纳税

6、人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审批;本涉税事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税收执法权监督管理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附:大庆市国家税务局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工作流程图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工作流程图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让胡路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科长、分管副局长  二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增值税减免税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所需材料(一)主管税务机关需留存的基础备案资料如下:  1、企业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  3、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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