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保留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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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级保留的权力事项部门:自治区人防办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

2、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 2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

3、理项目立项手续,并负责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部分下放:已将上报自治区级审批的限上标准由原“建筑面积达5000㎡(含)以上”修改为“建筑面积达20000㎡(含)以上”3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认定1.设计资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4、〔2012〕52号)第115、116项自治区人防办行政审批办公室 2.监理资质审批4行政处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

5、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自治区人防办工程处、法宣处 5行政检查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

6、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人防办工程处 6行政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7、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自治区人防办工程处 7行政检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8、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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