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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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01229(颁布时间)19901229(实施时间)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9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和金融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2、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恭城瑶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恭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瑶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聚居着汉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自治机关驻恭城镇。第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依靠

3、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第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维护祖国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县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民族区域自

4、治法执行,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第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民族政策、科学文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第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坚持在公民中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动。第

5、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瑶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应当有瑶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

6、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的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适应。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瑶族人员。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总编制定员中,按照自治县

7、的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县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定额,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行安排补充。第十五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注意从瑶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3第十六条 自治县在吸收、录用人员时,可以确定从各民族和农村人口中招收的名额,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适当放宽。自治县内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干时,应当优先在自治县内招收,对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

8、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第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山区的特点和本县财政状况,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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