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1司法考试——民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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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

2、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

3、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

4、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

5、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三)  

6、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  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  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四)  一、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二问对无效婚姻

7、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五、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民法(五)  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

8、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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