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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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杨生根王洪斌  提要: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已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而其中的证据制度作为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虽有规定,但却过于简单,以致造成在诉讼理论认识上的不深入和司法实践操作上的随意性。本文拟通过对证据制度中的证明要求,释明权(阐明权)和举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还有质证时的证据、记据力、证明力、质证的主体与客体以及认证阶段的证明标准、推定、司法认知等若干问题进行简单的剖析,试图探求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化、司法正当化理念的实践之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序言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任何案件的公正裁判,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要做到这些就离不开可靠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可以说,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据制度是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制度。只有证据制度得到了完善,诉讼程序制度也才能进一步改善,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不断地推向前进。  因形势的要求和诉讼实务中的需要,200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3、《证据规定》),该规定既是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规则。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从制度层面入手,从举证责任、举证时限、高度盖然性规则到质证,认证阶段及其他方面的民事证据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有关问题建立了迥异于以往的全新体系,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加便利地进行诉讼,法院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要求。但是,在肯定《证据规定》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不足。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在从事审判实际中经常遇见的有关证据制度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初探,以供商榷。  二、证明要求与释明权  (一)证明要求。 

4、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裁判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致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认定事实方面也就始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这一要求的理论基础就是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  然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却是:案件的发生经过总是在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前,诉讼中案件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证来形成,但由于时间、场景的变迁,有些证据已经无法收集,正如著名誓言所说:“人不可能跨入同一条河”。通常鲜有人能将客观发生的争议事实完整的通过证据材料来描绘,造成很多时候争议事实真伪难辩,法官在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

5、裁判的情况下,仍需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进行裁判。有鉴于此,《证据规定》第63条接受世界多数国家采纳的民事诉讼规则,将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作为证明要求,即“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因此,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实践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均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即“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以证据为根据”,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以及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告诉我们:世界是可知的,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之物,没有永远不可认识之物。立足于不断发展的人类实践,人类认识的发展也是没有止境的。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

6、该认识到,并非所有的案件事实,人们都是可知的。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认识手段的局限性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具体诉讼中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终极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或再现。法律事实是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这正如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收集证据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公平程序,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完全吻合。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

7、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  (二)释明权。  释明权,亦称为阐明权、阐释权,是指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释明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按证明要求的规定而指挥诉讼的权力,是保证实体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因认识不同而存在沟通障碍,当事人相互间对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会产生偏差。同时,当事人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形经常存在,而我国尚未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当事人的观念很难从过去

8、法官大包大揽中转换出来,“诉讼固有的高度专业性往往会妨碍当事人将诉讼之外的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将诉讼之外的实体权利转化为诉讼上法官所能认可并加以保护的权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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