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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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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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垃圾的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大美阜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过

2、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垃圾管理工作,将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32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包含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住建

3、、规划、环保、国土、安监、畜牧、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七条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研发,综合运用焚烧处理、卫生填埋、生化处理、土壤修复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第八条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排

4、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32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需要跨区域处置本地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向接纳生活垃圾地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用。第九条本市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置的基本制度。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

5、状分析;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重大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已经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农村地区应当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第十二条单位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建设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广

6、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2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因规划和建设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管执法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

7、圾焚烧处置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生产以及销售企业回收废旧有害物品,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控制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相应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32组织

8、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公园、广场、景区、体育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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