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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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垣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时限要求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1取水许可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

2、和个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5045不收费保留2入河入渠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个人和企业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3025不收费保留-13-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

3、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

4、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5550不收费保留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十五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业主单位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3025不收费保留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

5、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单位或个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5550不收费保留-13-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

6、,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

7、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

8、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抗旱防汛办公室无203当地价格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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