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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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

2、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冋。第三条新生经身体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向班主任报到,同时办理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

3、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习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七条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以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凡及格以上者则取得和应学分。考核学生的学习情况的质和量,采取累计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和统计学生所取得学

4、分绩数来衡量。第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第九条学生的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学校规定等各种体育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主任、体育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由体育部安排上保健体育课,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第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册。第十一条凡擅自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

5、获批准),登记时应注明“旷”;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登记时应注明“弊”,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成绩注明“旷”或“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第二学期的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积欠考试。考试合格的,成绩登记为60分。第十二条学生学习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达1/3者;)缺交作业1/2以上经催促仍不补者;(三)不参加必需的实践教学环节者。对于已办理免修的学生,不按上述处理。三、选修、兑修、补修第十三条学生选修课程,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修一定数量的公

6、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在每学期第七周根据教学计划在学院主持下办理下学期选课;公共选修课按《xx职业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办理。(二)学有余力、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学生,在与上课吋间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选修本校部分高年级课程或其他专业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办理选修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进行。经考核合格后将取得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籍档案。第十四条对于学生已通过其他途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经国家级考试及格以上者,在成绩有效期内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免修的具体办理按照《XX职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条例》执行。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期末考核成绩如不合格

7、,可参加第二学期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如仍不合格,需在毕业当年4月分参加学校组织的积欠补考。公共选修课期末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改修其他课程。第十六条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必需按新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有课程,应修完而没有修完的课程讨以安排补修,参加补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周,办理补修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实行。第十七条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1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学业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警告表”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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