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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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勉县城区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2〕3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勉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主体及被征收人征收主体为勉县人民政府,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二、征收范围及期限(一)征收范围:勉县

2、城区棚户区。(二)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行,期限三年。三、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征收补偿以补偿基准价为标准进行计算。补偿基准价采用协议补偿基准价和市场评估补偿基准价两种方式。1.协议补偿基准价:由勉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18-根据市场行情和区域实际情况,按被征收物结构、规格、成新等因素制定补偿基准价。2.市场评估补偿基准价:由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进行实物评估,对评估结果出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确定值作为补偿基准价。被征收人应在协议

3、补偿基准价和市场评估补偿基准价中选择一种方式作为补偿计算依据。(二)被征收物的物权量确认: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或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现场测量确认。双方如有争议,按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面积为准。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由双方现场确认。对未经批准登记的房屋建筑以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部门认定结果为依据。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价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两者相结合,自

4、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2”、“附件4”、“附件5”中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同时按货币补偿标准20%给予购房补贴。-18-产权置换: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不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只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结构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与产权置换房屋按补结构差方式结算。结构差标准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对不愿按补结构差方式结算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与产权置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的方式结算。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可以选择置换住宅,也可选择置换商铺(或独立营业用房)。(1)住宅产权置换住宅的为

5、新建高层住宅楼,产权置换按以下办法结算:住宅产权置换住宅的具体办法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产权置换后安置房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换算面积的,10㎡(含10㎡)以内的面积按2250元/㎡结算,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产权置换后安置房面积小于产权置换换算面积,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应安置面积的,放弃安置部分按2250元/㎡标准给予货币补偿。(2)住宅产权置换为商铺(或独立营业房)的按以下办法结算:-18-住宅置换商铺(或独立营业房)具体办法详见“附件7”、“附件8”。产权置换后商铺(或独立营业房)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换算面积的,超面积部分5㎡(含5㎡)以内的按2250

6、元/㎡结算。超面积部分大于5㎡的:独立营业房按15600元/㎡结算,内部一层商铺按9800元/㎡结算,二层商铺按7900元/㎡结算,三层商铺按5500元/㎡结算,四层商铺按3500元/㎡结算。(3)被征收人为持有低保证或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住房特困户,选择住宅产权置换后面积不足50㎡的,由征收人补足50㎡(含50㎡),且不结算差价。置换后面积超过50㎡以上10㎡以内的部分按2250元/㎡结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房屋的户型、楼层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迁协议、腾空房屋、向征收人交付全部物产后摇号确定。(5)被征收的临街独立营业用房、其它

7、经营性用房按其房屋使用性质采取等面积房屋产权置换,按结构互补差价。产权置换房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5㎡(含5㎡)以内的按2250元/㎡结算,超过5㎡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临街独立营业用房、其它经营性用房选择货币安置的由评估机构确值补偿基准价为准。临街独立营业房置换详见“附件6”。临街独立营业用房的界定。临街独立营业用房必须具备以下-18-条件:①具有房屋所有权证。②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③已办理营业执照。④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片区的房屋。⑤营业执照年检证明(为有效营业执照)。⑥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⑦已办理税务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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