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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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行为,加强制定过程控制,提高制定工作效率,保证制定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三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四条标准立项分为项目提出、项目审查、项目批准三个阶段。第五条项目提出。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平台提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由省住房城乡

2、建设厅根据任务要求组织拟定编制大纲、确定主编单位、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第六条项目提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表》;(二)标准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背景(问题)、目的、适用范围、关键技术、国内外研究及应用情况、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必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三)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第七条项目审查。省直有关部门、各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厅有关处室(以下统称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部门”)组织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制定范围、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和

3、社会效益、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及编制经费落实情况等。第八条项目批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复核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同时抄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标准编制第九条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第十条大纲编制。立项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主编单位应成立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包括主要内容(章节目录)、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及调研计划、试验及检验技术方案等,并负责组织

4、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研讨会应邀请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及专家参加,对拟定的编制大纲和技术方案进行深化讨论,确定编制大纲,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一条完成草案。编制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根据编制大纲组织编写,完成标准草案。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应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上述活动都应形成文字材料作为草案附件。第十二条专家论证及征求意见。由编制组(主编单位)向工程建设标准审查部门提请召开标准草案专家论证

5、会,并根据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经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15天,必要时,可延长到30天。编制组对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逐条进行研讨,进一步完善形成送审稿。论证会应邀请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及专家参加,论证会专家组成应涵盖该标准主要涉及的领域和专业,一般不少于5人。第十三条技术审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送审稿的技术审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家组后,由编制组将送审稿函寄专家进行函审,经对函审意见研讨和修改后提请召开技术审定会会审。审定

6、会专家组对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形成审定意见。审定会专家组应包括标准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专家、标准应用主体、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代表,一般由7至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家人选原则上从省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中选取,涉及技术复杂的标准应邀请该领域国家级权威专家。第十四条技术审定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编制组提交的技术审定申请函;(二)标准送审稿(包括电子版);(三)送审报告,包括:1、标准立项批复;2、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项活动成果文件、工作纪要和历次修改内容对照表;3、标准编制过程

7、中有关实验、试验、检测和数据采集、分析以及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成果等资料;4、强制性条文的说明及编写理由和依据;5、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本标准的初步评价;6、标准在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要工作;7、各章节编写单位、主要起草人。第十五条报批。编制组按照技术审定会意见,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六条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编制组提交的报批申请函;(二)经审定专家组长签字确认的报批稿(

8、含电子版)及报批复核意见;(三)报批报告,包括:1、送审稿审定会审定意见(含审定会专家名单、专家审查意见表);2、标准送审稿与报批稿修改条文对照表(专家组长审查并签名);3、根据审定会意见,补充的有关实验、试验、检测和数据采集、分析以及有关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专家鉴定成果等资料;4、根据审定会意见确认的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清单。第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标准编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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