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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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座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企业技术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五、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第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法律、条例: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4.《科技

2、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二、高新技术企业概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

3、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三、政策分类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2.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3.尚未到

4、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执行到期满.(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

5、定的其他条件。2.必备的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企业是指在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于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发[2007]40号:注意事项:(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

6、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税收优惠起始年度不是开始获利的年度,而是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三)尚未到期的高

7、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 优惠可执行到期满。1新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法》2.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国税函〔2009〕203号)(二)适用对象1.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2.必须是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3.优惠尚未期满。4.截止到200

8、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5.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该类企业主要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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