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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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电动机1第一节一般规定1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2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2第四节低压电动机的保护3第五节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5第六节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6第三章起重运输设备6第一节起重机6第三节电梯和自动扶梯8第八章日用设备9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

2、、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第1.0.3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第1.0.4条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电动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

3、000V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电动机。第2.1.2条3~10kV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第2.1.3条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节电动机的选择第2.2.1条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

4、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第2.2.2条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

5、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应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第2.2.3条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客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二、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三、继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

6、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四、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五、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应计入适当的储备系数。六、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第2.2.4条电动机的

7、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所在系统的配电电压选定,必要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第2.2.5条电动机的防护型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第2.2.6条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形式应与机械相适应。第三节电动机的起动第2.3.1条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第2.3.2条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

8、0055-93二、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三、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第2.3.1条笼型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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