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解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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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调解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海事调解二、办理依据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条: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

2、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1.东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东营市黄河路206号)。2.东营区海洋与渔业局(东营区新区钟山路913号)东营区广利港管理局(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广利港社区)3.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黄河路164号)4.垦利区海洋与渔业局(垦利区行政办公区)5.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广饶县乐安大厦747房间)—3—6.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利津县大桥路30号)四、办理条件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

3、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五、申请材料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渔港监督提交书面申请。六、基本流程1.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调解必须遵守当事各方自愿的原则,调解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渔港监督提交书面申请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3.凡已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渔港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

4、、办理时限自收到事故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宣布调解不成九、咨询方式—3—(一)现场咨询:东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二)电话咨询:1.东营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0546-83288372.东营区海洋与渔业局:0546-8221710东营区广利港管理局:0546-70768013.河口区海洋与渔业局:0546-36590914.垦利区海洋与渔业局:0546-25812875.广饶县海洋与渔业局:0546-60806086.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0546-562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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