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措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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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措施谈  概述:在我国,森林的长期过伐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为此,《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和持证采伐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北方的林业生产长期存在与农业争地、近期经济效益比较低的矛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之间的矛盾,林分存在状态不稳定,人们营林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因此北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一、完善林木采伐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现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并不是要彻底否定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而是要改革和完善有关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主要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森林分类经营

2、、分类管理为基础,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通过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落实林权所有者的林木处置权,要实行商品材采伐计划的阳光操作,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减少采伐审批内容.让有可伐资源的森林经营主体,能公平快捷地获得采伐指标,落实林木采伐处置权,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造林和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同时,要通过改革,引导资源管理从过去管采伐、管运输、管经营加工为主的需求管理向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供给管理转变,增加森林资源有效供给。  二、林木采伐管理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上的偏差误区问题  当前,存在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认为我国森林资

3、源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过时,应当取消。试想一下,在当前我国北方森林资源总量明显不足、木材供需缺口十分巨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依然不高、民众生态保护意识尚未达到应有高度的情况下,如果放弃森林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采伐限额制度、凭证采伐制度、木材运输制度等,对乱砍滥伐放任不管,森林资源何以保住。20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期间,我国南方集体林区出现的大规模乱砍滥伐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另一种倾向就是拿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来掩饰事物本身的真相,当挡箭牌。  2.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已出台的采联盟伐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

4、监管服务不到位。很多问题不是出在没有政策,而是出在没有抓好政策落实。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对采伐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下放北方林木采伐限额,取消国家备用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实行限额单列,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等等。但是,这些改革政策在各地的落实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做的很好并有创新,也有一些地方对这些改革政策并没有落实,过去怎么管理现在还是怎么管理,没有把国家出台的惠民政策落实到广大林农身上。  3.管理机制模式不适应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现行的一些采伐管理机制和模式依然不能适应新形势

5、下林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林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管理环节依然偏多,林农“办证”仍不便捷;有的管理规定依然脱离实际,过多过细,落实难度大,使经营者和管理者都处于“两难”境地;一些地方对限额指标分配随意性大,“权力寻租”现象依然存在,使有山有林的林农分不到指标,而无山无林的“能人”、“老板”却能拿到指标;有的地方无限上收采伐指标的管理权,甚至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把控,名曰保扩森林资源,实则剥夺了林农的正当经营和收益的权利等等。  三、完善木材采伐管理制度需要采取的措施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编制林地

6、总体利用规划,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林业用地,从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稳定的森林资源总量。  2.科学合理的完成森林分类区划,明确划定本地区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布地点,以利于确定生产经营方案。  3.按照林地规划、森林分类经营生产方案,通过对森林的消长监测,科学合理地分类确定采伐限额量,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  4.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规划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  5.进一步放宽木材生产计

7、划对人工商品林、一般用材林、一般防护林的限制。建议只实行限额和凭证采伐管理,取消生产计划控制,取消采伐方式控制。枯死、病死、风倒树、濒死树的采伐不受生产计划指标限制,不执行公示程序,随申请随审批。  6.采伐公示问题。对于个人所有的且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权证的林木无论是人工商品林还是一般用材林或是防护林,只要申请材料齐全,采伐理由合理,经现场勘验符合采伐要求的当场应予发放采伐证即取消公示程序;为提高政务公开的公开程度,集体所有的林木在批准采伐前确实应予公告。  7.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打击违法采伐行为,使之依法实施采伐行为。  8.

8、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缓解造林者对林木采伐的依赖性,稳定和提高造林营林者的生产积极性,减少非法采伐行为。应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由林地使用者、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四、结语  林改后,各经营主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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