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国际法律人格的理论考察与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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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国际法律人格的理论考察与实证分析 刘琼瑶 3(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长沙410003)摘 要:在国际法中,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一直众说纷纭,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论与实践,这是与国际社会的结构嬗变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密切关联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随着国际法律关系的发展和演变,个人已具有有限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法律人格的多样性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关键词:国际法律人格;个人;国际法主体毋庸置疑,近代以来国际社会的规范体制是一种“国家间体制”,国际法主要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个人参加国际活

2、动,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事例日益增多。当代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已愈来愈多地处理个人的事务和其它一些非国家行为体的事务。在此背景下,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人格,亦即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一 个人国际法律人格的内涵解读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每一主权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即国际法赋予的权利能力。“国际法律人格”总是与另一术语“国际法的主体”一起使用。他们在有的法律文献中被当作同义词而替换使用。国际法院似乎把国际法律人格者定义为国际法的主体。在“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

3、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法院认为“国际权利与义务是一个整体并构成国际法律人格的基础”,它声称联合国组织“是一个国际法律人格者⋯⋯这意味着它是国际法的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这同时意味着它具有提起国际诉讼的能力。”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解释,国际法的主体就是在国际法上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主权国家是典型的国际人格者,享有国际法上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权力,正是各国通常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权利合在一起,才被认为构成最完全的国际人格。[1]个人是否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必须首先在国际法中弄清国际法律人格的客观先决条件。作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一般性概念,国际法律人格应具备哪些先决条件,却是

4、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广泛意义上,国际法律人格是指实体(entities)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2]2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律人格包含静态因素与动态因素,“静态因素包括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依据国际法起诉的权利;参与创制规范过程的能力。动态因素包括国际法律能力的取得和丧失;新的主体如何出现;主体资格如何丧失;特别是,特定实体法律能力的取得和丧失是否依赖其它主体的同意”,“通过这些范畴的分析,就能确定实体国际法上权利能力的范围与程度”。因此,判断实体是否拥有国际法律人格须对动态与静态两方面因素进行分析。郑斌教授对国际法律人格的概念作了精辟的阐析,认

5、为国际法律人格指的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并提出了如下几个要点:(1)国际法律人格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其它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2)所承受的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并非仅仅是收益和负担;(3)必须是直接承受权利和义务。只有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实体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3]中国国际法学界鲜有论及国际法律人格的内涵,一般仅对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加以剖析。诚然,在哪些实体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上理论界众说纷纭,然而,国际法主体是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主体已毋庸置疑。根据一般法律原则,赋予一个实体以法律人格,或作为法律的主体,关键在于它具有承受

6、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际法虽有其特殊性,但不可能在根本上违背这个原则。[4]二 个人国际法律人格的理论考察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在理论上可谓众说纷纭。“直至20世纪初,国际法原则上都被认为是国家间的法律,尽管当时就已经存在类似罗马教皇这样的非国家性的国际法主体”。[5]奥本海曾经在其世界名著《国际法》中阐述了如下论断:“主权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人,即国际法主体”。[6]另一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主张,虽然一般国际法规则并不禁止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赋予个人以国际法律人格33第14卷 第3期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4No.3 2009年6月 JOURNALOFH

7、U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EDITIONJun.20093收稿日期:2009-03-16作者简介:刘琼瑶,女,湖南浏阳人,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将会毫无用处,因为这将会导致承认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权利,也________?并不能免除区分个人与其它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7]在中国国际法学界,主流观点明确反对将个人作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对待。周鲠生先生从“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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