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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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3、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

4、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八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

5、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更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验,企业出现政府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来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

6、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

7、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留金。  第十五条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

8、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协同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贪污、侵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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