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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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

2、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二、民法的概念(一

3、)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

4、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2、主体意志的自由性: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决定的。既然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是自由的。不允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3、经济利益的等价性:这是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二)人身关系39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特点:1、主体平等性2、人身依附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3、非财

5、产性(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4、专属性(一般不得转让)❤四、民法的本质(性质)(一)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属于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而产生与发展的,现代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债权制度等,都是直接针对现代市场经济而设置的法律制度,由此体现了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性质。(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权利规范体系,体现为以权利为中心的一个宝塔型体系。宝塔尖是民事权利

6、,民法总则正是围绕这个总的概念,规定了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依据(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及代理)、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时效)。(四)民法是行为法与裁判法民法既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无论经济活动或是家庭生活均应遵循),又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五)民法为实体法民法规定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具体事项,属于实体法。五、民法的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讲民法的法源主要有:1、法律。

7、2、行政法规3、有权解释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我国目前没有明确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但是《合同法》认可习惯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力,判例、法理和学说也对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六、民法的本位所谓民法本位,指的是民法的基本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就民法的发展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私法(自古罗马至中世纪)、近代民法(自16世纪开始至19世纪)与现代民法(始于20世纪)。从民法本位的角度观察,其对应的分别是民法的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与社会本位时期。39权利本位的民法

8、有三大原则,即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1、契约自由原则。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全凭个人自由意思。2、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他人一切干预,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至天空下至地心,几无限制。3、自己责任或过失责任。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对自己非因故意、过失的行为、任何他人的行为,均不负责。社会本位的立法对近代民法三大原则进行了修正:1、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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