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度理论与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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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一、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资格问题是研究什么人或者什么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合伙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不同,合伙人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充当合伙人,国内外立法比较一致的予以明确规定,是基本不存在争议的,而对于法人可否成为合伙人国内外的态度有一定的分歧,因而,这是本文这一部分讨论的问题焦点之所在。1、域外不同国家有关法律规

2、定的比较和研究(1)各国立法例美国:美国《统一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之联合。”该法第2条还明确解释这里所说的“人”的含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关于有限合伙人,该法规定“其中的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英国:经公司组织备忘录的授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人,但敌国的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斯蒂芬.加奇:《商法》(第二版),屈广清、陈小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德

3、国:德国《民法典》没有限制或者禁止法人成为合伙人,其《商法典》规定,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诸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法人,以及其他普通商事合伙或有限合伙,都可以成为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合伙为二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瑞士:《瑞士债法典》第594条规定:“两合公司,是指两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和法人以共同的公司名称从事贸易、加工业或者其他商事行为的组织,按照协议至少一名合伙人承担公司的债务之完全责任,并且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

4、任。只有自然人可以作为完全责任之合伙人,而法人团体和商事组织可以为有限责任合伙人。”《瑞士债法典》,吴兆祥,石佳友,孙淑妍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日本:日本《商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公司’是指‘以商行为为开业之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条规定:“第33页共33页有限合伙制度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41条“依照普通合伙合同(共同活动合同),两人或数人(合伙人)为获取利益或

5、达成其他合乎法律对顶的目的,应联合自己的出资并共同从事非法人组织的活动。”“为从事经营活动而订立普通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个体经营者和(或)商业组织。”(1)同异比较世界各国普遍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是否有资格成为合伙人(更进一步说,是法人能否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各国立法存在分歧,英美法系比较一致的对合伙人资格的问题采取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大陆法系对此问题在立法上存在分歧,总的来说,存在准许和禁止两种态度,前一种

6、态度是主流,后一种态度是例外,仅有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持这种态度。2、前人学术观点列举及评析同样,对于自然人能否成为合伙人的问题,学界已经形成统一的意见,即自然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成为合伙人的资格。而对于法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普通合伙人,理论界也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1)否定说有学者认为首先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法人参加合伙企业,则发生本来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再负无限责任的问题。第三,法人加入合伙,意味着法人财产的转投资这会造成法人财产的不稳定状态,影响法人对债

7、务的清偿能力,同时对股东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第四,允许国有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会加快国有资产流失。方流芳.:《关于合伙的几个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7年5月刊也有学者认为,认为在一个有法人参加的合伙里,因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相对而言较好的偿还能力,很容易被债权人选择为偿还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目标。如果该法人以后还可以从其他合伙人处追偿到其他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就不会加重法人的责任也不会损害出资人的利益。但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或失去偿债能力,那么首先承担债务的法人合伙人的责任显然被扩大了。这种扩大的责任可能会使该法人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甚

8、至破产。刘如翔:《论法人为合伙人的法律风险》,载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2月第32卷第2期(2)肯定说学者马强针对上述提出的否定意见做了反驳,并坚持肯定说。第33页共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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