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民法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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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民法和民事一、民法概述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  (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

2、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和特征(★★简

3、答)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  C.乙向某小学捐款D.违章司机丙被交警罚款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是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按照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土地使用权、权利质权)。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5、的客观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单选)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①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即为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等。  ②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分为: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表意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表意行为,即需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

6、果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创作作品、先占、生产、收益、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以及作为债权的给付行为等。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单选):权利的作用不同  支配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7、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消权、追认权、解除权等。  【例题】追认权属于(C)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单选):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债权等)。  (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

8、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主权利无效,从权利无效。  【例题】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C)  A.支配权和请求权B.原权利和救济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  (5)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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