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泄漏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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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泄漏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在能源危机横行全球的今天,日本福岛核泄漏给最具潜力的核能带来冲击。核泄漏环境风险极大,其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威胁生态安全。我国相关核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且层次低,应当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实施机制、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制定《原子能法》作为核能领域的最高法律防范和处理核泄漏,对于保障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核泄漏;环境风险;原子能法  一、核泄露污染风险的基本评价  (一)核泄漏污染的危害性  核能作为一种高效的新能源,可以解决和补充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核能的另一面,却带来极大的风险,危机生态安全。安全问题是

2、制约核电发展的最大问题,一经发生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必然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但由于技术原因,核泄漏不可能完全避免。根据统计,核损害事故的发生频率约为12%,但是一旦发生,其损失金额巨大。因其危害程度高,影响范围广,持续持续时间长,因此环境风险极高。  另外,核废料也是核泄漏的另一重要方面。当前,各国大都采取浅部临时掩埋的措施处理核废料,虽然科学家为之奋斗了几十年,迄今也未获圆满解决。  (二)核泄漏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只看到核能带来的风险,盲目悲观是不可取的。目前最应该重视的问题就是风险预防、发展科技,积极防范,综合治理,并且从立法上加强完善核能的相关立法,把安全及污染防治

3、放在第一位。弥补立法空白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只有通过明确性的立法文件,才可有效防范和杜绝核泄漏污染的发生,起到防范未然的作用。  二、现代防治核泄漏污染相关法律制度  (一)发达国家对核泄漏污染防治现状  1. 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核能经历了一个不受约束的扩张阶段。但是,随后公众的支持和经济利益转向了反对核能技术。从70年代后期开程中扮演了一个没有预计到的重要角色。美国核能工业管制体系演变历程分四个阶段:  (1):1946-1956,1946年颁布《原子能法》,设立核能管制机构AEC,监管核泄漏体系初步建立。美国国会建立了AEC,作为一个严格保密的组织,负责监视核武器工程的裂变材料的生产

4、,并指导具有军民两用性的核能反应堆的研发工作195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新的法案,结束了政府对核能技术的垄断,法案也指示AEC促进私有商用核能工业的发展,并将此作为一个紧迫的国家目标。法案也指示AEC准备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免遭放射危害实施管制。  (2):1956-1962:Price-Anderson法案的通过及管制体系的调整,法案规定AEC对核电站建造申请的审核必须公开,AEC在审核每个反应堆的申请时都必须召开听证会,以有效防止核泄漏对附近居民的威胁。这个问题在审批PRDC公司的建造许可时达到了顶点,这个提出申请的快中子反应堆核电站建在伊利湖畔,距离两个大城市不到30英里。尽管政府其

5、他部门提出了非常强烈的反对意见,AEC仍然支持发放建造许可。反对者声称,快中子反应堆技术非常不成熟,建造在离人口中心如此之近的地方风险极大。由于此次事件的触动,1957年,国会通过了Price-Anderson法案,法案规定AEC对核电站建造申请的审核必须公开,AEC在审核每个反应堆的申请时都必须召开听证会。  (3):1974年能源重组法案将AEC分为NRC和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保障监管核泄漏职能的独立性。随着核能工业的迅速发展,管制部门的压力急剧增大。同时由于核电站功率增大导致的审核难度增大等原因,造成了管制部门审核效率的降低。AEC成立了以itchell为负责人的管制事务复查小

6、组(Regulatory Revieic Safety and Licensing Board Appeal Panel),希望以此保障管制职能的独立性,但这种体系内的微调并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1974年能源重组法案将AEC分为NRC和能源研究和发展管理部门,NRC将不参与任何与促进职能相关的事务。  (4):1979至今,由于三里岛核泄漏事故,美国公众反核情绪高涨,美国核能工业陷入停滞状态。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核能工业管制体系的演变过程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及其功能的变化,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对核能工:在能源危机横行全球的今天,日本福岛核泄漏给最具潜力的核能带来冲击。核泄漏环境风险极大,其

7、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严重威胁生态安全。我国相关核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且层次低,应当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实施机制、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制定《原子能法》作为核能领域的最高法律防范和处理核泄漏,对于保障经济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核泄漏;环境风险;原子能法  一、核泄露污染风险的基本评价  (一)核泄漏污染的危害性  核能作为一种高效的新能源,可以解决和补充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核能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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