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

ID:20258113

大小:71.0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8-10-11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_第1页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_第2页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_第3页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_第4页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民用航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民用航空发展,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通用航空管理及相关活动、民用航空的发展和保障适用本条例。民用航空的安全、标准、航空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第三条【发展原则

2、】民用航空发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规范、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军民融合、服务发展。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民用航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用航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推动民用航空事业健康发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民用航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跨区域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用机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的有关管理、发展和服务工作。有

3、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航空的相关管理与保障工作。机场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运输机场地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接受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规划】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国防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等规划,将其纳入全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和通用航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第二章运输机场规划和建

4、设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预可行性或者可行性研究】运输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运输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批复。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市投资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驻场单位、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批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

5、当按照批准或者审核后的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建设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运输机场初步设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者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及其配套的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者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及其配套的交通枢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民航专业工程出具行业意见,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审批。第

6、十条【运输机场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运输机场建设项目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非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运输机场建设项目的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二条【运输机场非民航专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验收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的非民航专业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竣工条

7、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运输机场建设项目的非民航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对非民航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运输机场规划控制】运输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输机场规划和临空经济发展要求,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在运输机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运输机场规划控制用地保护】在运输机场规划发展控制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

8、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运输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运输机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与运输机场、居民生活无关的供水、供电、供气和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