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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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财产的分割[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包括了两类财产。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二是依法应视为夫妻共有或在夫妻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处理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目前应对生产、经营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夫妻财产管理人制度,由双方约定一方为管理人,或法律规定一方为管理人,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主为管理人,另一方全权委托、管理人有权行使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的权益,而权利后果则由双方承担。但为处分行为时,就共同财产的全部、共同财产的不动产部分进行处分以共同财产为赠与行动时

2、须征得非管理千方同意。[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无形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一、夫妻财产的特征夫妻财产制度渗透了婚姻的伦理性。正因为这一特征,夫妻财产关系,就不单纯地表现为一种财产契约关系或者财产法定关系,这一特征决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多变、易变的特点。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对于夫妻发生人格异化(婚姻的解体)和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权利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首先,有助于发生纷争时简化财产关系。确立夫妻财产制度,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处理婚姻关系解体时夫妻财产关系,使之看起来更加明了,处理起来更加简单。其次,在

3、排斥了这种伦理性特点,把握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本来面目,才更有可能保护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因夫妻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很难分清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标的物属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致在发生纷争时,夫妻对第三人是承担连带责任或是个人责任。另外,在制定夫妻财产制度时,使立法尽可能不受这个特点的制约,最大可能地公正、客观。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内容非常简略,主要见于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4、意见》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制度是计划经经济的产物,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已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了。1、因继承和赠与所取得的财产“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项法律制度”。《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5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21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

5、嘱”。这些条款,都足以说明我国继承法立法的本意,是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与赠与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与继承法的规定相矛盾。继承法在确定遗产分配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因此,即使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的条款,亦没有规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配偶享有继承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之配偶均可因其婚姻关系而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包括遗嘱继承人的配偶,亦可取得遗嘱人的遗产,尽管或许遗嘱人本意并不愿意由其

6、享受自己的合法财产,因而这种规定有悖于被继承人的愿意。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态上是抽象的,但可以据此而获得的直接的经济效益。可以概括为两种:生存技能和已转化为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有人认为可以把个人生存技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转化的前提是配偶一方获得知识或技能是受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如果现有财产所剩无几,那么考虑该项技能的用途与价值,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资助方获得补偿,无疑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很难把获得技能的费用量化,也很难说清该技能的取得是共同财产资助,因为资助物(有形的实在)已

7、被消耗掉,转化为无形的技能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将转化补偿的形式转化为债,获得技能方应对资助方承担债的清偿义务。3、个人专有财产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专用财产包括个人专用财产和个人专属财产个人的专用财产主要是在夫妻财产中专门用于夫或妻的财产,如衣物、首饰等。只要我们对共同财产的外延有所确定后,把握了专用财产的,就可以保证个人专用财产属个人财产的合理性,如个人专用财产由个人财产所取得,或由对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所赠与。因而,首先要确定的是共同财产的范围,在这个范围确定之后,其它财产的归属就比较易于区分,把个人专用

8、财产(尽管价值较大)理解属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有了事实上和理论上的依据。个人专属财产,主要是指从财产取得方式上,依个人身份而取得。如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金、转业费,因荣誉而取得的奖金,科学工的科研津贴与政府津贴,因人身伤害所提的赔偿金或一方的人身保险。这部分财产的取得,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但现行婚姻财产制度而将此类财产规定为在经过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共同财产,与该财产取得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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