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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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有限公司6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7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1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0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7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1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56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管理。三、依据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四、内容1、术语和定义69⑴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炙热表面的

2、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作业。⑵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2、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如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⑴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⑵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⑶

3、二级动火作业69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⑴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⑵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⑶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

4、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074、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执行。⑷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⑸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69⑹在生产、使用、储

5、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得超过23.5%。⑺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⑻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⑼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⑽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⑾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⑿使用气焊、气

6、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设施,不得在烈日下曝晒。⒀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69⑴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⑵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⑶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⑷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

7、禁负压动火作业。⑸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动火分析⑴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⑵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⑶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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