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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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准刑的理性分析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1]从今年6月I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开始了对中国刑法学领域“哥德巴赫猜想”难题求解的深入探索。[2]《量刑指导意见》指出,“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以基准刑的一定调节比

2、例幅度,规定了13类33项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即以“基准刑”为所有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基准。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从犯,一般应减少基准刑的30-70%;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量刑指导意见》以基准刑作为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基准,以一定的基准刑比例幅度减少或增加某一犯罪行为应判处的刑罚,其进步意义是比较明显的:确立一个统一的量刑

3、调节基准—基准刑,给出一个可操作的调节比例幅度,将具体个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号入座,运用简单的数学计算方法,得出一个明确的宣告刑,有效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载量权,在一定范围内统一了量刑尺度,向合理化量刑迈进了一大步。但从基准刑的内涵及各种量刑情节的刑罚根据来看,以基本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基准刑能否作为体现不同刑罚根据的各种各样量刑情节的统一调节基准,还需要对基准刑进行理性的分析。  一、基准刑的概念及特征13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所谓基准刑,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

4、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3]《量刑指导意见》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因此,基准刑具有如下特征。  (一)基准刑是基本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

5、等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形态的犯罪是单独犯罪的既遂形态,是由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中的分则性规定的某种犯罪单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4]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从《量刑指导意见》列举的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情况来看,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如交通肇事犯罪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伤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故意伤害犯罪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恶劣程度、伤残等级和伤害人数的加减;抢劫犯罪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抢劫数额、致人

6、伤害后果、抢劫次数等等。故基本犯罪事实之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  (二)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13  量刑起点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基本刑,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应当承担的具体刑罚量。增加的刑罚量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所产生的刑罚评价量。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犯罪,盗窃数额超过数额较大起点,并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三分之一的,量刑起点为1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超过或者低于数额巨大起点三分之一的,可相应地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确定

7、基准刑。抢劫犯罪,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3年至5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抢劫数额的大小和致人伤害的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全部需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以基本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基准刑包括基本刑和增加刑两部分,在没有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基准刑就是宣告刑,即基准刑就是该具体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全部刑罚量,体现刑罚规则对基本犯罪事实应承担全部刑罚责任的整体评价。根据陈兴良先生主张,刑,可分为报应之刑和预防之刑,已然之罪与报应刑具有一种因果关

8、系,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是一种功利关系,[5]基准刑应包括刑罚报应目的和预防功能要求基本犯罪事实承担的全部刑罚责任。因此,基准刑并不抽象为某一单一的刑罚目的,它是多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综合反映。  (四)基准刑体现了基本犯罪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大量审判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各种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调节幅度,形成相对明确的基准刑,反映了过去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使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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