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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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又到了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了,小编为大家送上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写出好的论文!当人类放弃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种解决彼此间纠纷的私力救助方式时,便产生了对权威的渴求,他们期望社会中有一种能使双方都能服从的权威,以达到纠纷的最终解决,尽快制止无休无止的无序状态。当国家出现以后,司法便以权威者的身份出现了。然而,司法之所以能有权威,又恰恰需要权威的司法。因为,稍有生活常识的人们皆知,即使在偏远的乡村社会,人们之间有了纠纷,也期望能由大家都尊重(或至少两方能共同接受)的人来处理。只有大家都尊重的人,人们才能放心地将纠纷交由其裁决。可以说人类数千年来

2、司法和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中就包含着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这种互动的主旋律。在这一背景下,本文的写作便具有了现实意义。一、权威的三种类型及其在司法中的体现像几乎所有的事物一样,权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果我们站在权威的这一视角之上,则至少可以看到三种类型的权威,即于信仰的权威、于传统的权威和于理性的权威。(一)于信仰的权威这种权威最典型的体现是宗教里的神。神的权威有两个相互关联的特点:一方面它无所不能;另一方面它又因此而至高无上。当初人们面对变幻莫测的外部世界一筹莫展时,这种类型的权威便应运而生。人们相信,冥冥之中有一个万能的神主宰着世事轮回,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3、。对于神的权威的接受,可以说是无条件的。基于神的权威产生了最初的司法形态。梅因对古代法的研究表明,人类各民族的历史都经历过一个法律的统治尚未从宗教的统治中区分出来的阶段。(注: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4页。)这一阶段的司法也离不开宗教权威的支持。它有两个最为显著的特征:第一,委诸神明裁判。人们相信神能够明察秋毫,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最常见的方法就是看他能否逃过一定的危险,如果经历一定的危险之后安然无恙,他便被视为受神庇佑的无辜者。具体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将人浮在海上、使人从高岩上跃下、使嫌疑犯从充满毒蛇与鳄鱼的水池里游过去等。(注:参见瞿同祖:《瞿同祖

4、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第二,裁判具有极强的任意性。这一点与神明裁判紧密相连。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之下,不存在,也不需要适用于同类事件的共同原则,裁判作出之前,任何人都无法抱有一个确定的预期。正如梅因所指出的那样: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反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审判时有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脑中的。(注: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页。)(二)于传统的权威一定的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反复实践,最终确定下

5、来,便形成传统。因此,传统应当归入文化的范畴,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单个的人无法选择却又摆脱不掉,于是传统产生了权威。费孝通先生所言及的长老统治便是这类权威的一个典型例证。它发生于社会交替过程中,是教化性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于它,否则就无法在这个社会中生存。(注: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68页。)我国汉代董仲舒开风气之先的春秋决狱,体现的便是于传统的权威。他将儒家经典运用到司法活动中,作为判案的依据。这类司法的特点是:第一,强调法律的教化功能。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法律一条贯穿始终的脉络。这就意味着以德与礼为本,而刑

6、与法只是用以推行德与礼的工具。正如刘向所说: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注:《汉书礼乐志》。)这种泛道德的结果,必然强调以严刑峻罚达到高标准的道德要求。第二,司法以追求实质的公平为目标,法律形式主义在这种传统权威的教化型司法实践中很难产生。其结果是程序法的弱化以至虚无。(三)于理性的权威现代社会的权威于理性,相对于上述两种权威,它的出现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人们不再相信曾经是万能的神,而是将信心建立于人类自身。第二,归属于文化范围的传统,其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稳定的社会环境,而这两个条件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已难以满足,于是传统的权威便失去了根

7、基。于理性的权威的特点是:第一,权威是有限的。社会分工的现实告诉人们,一个领域里的权威在另一领域就可能平庸得很,因此任何权威都必须被限制在其所擅长的领域内,以擅长的方式发挥作用。第二,没有任何一项权威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每种权威都在与其他权威的相互制约过程中发挥作用。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现代社会的司法体现的便是于理性的权威。人类运用理性为其在制度和程序方面设置了诸多限制,而恰恰又是这些限制使司法者得以享有崇高地位和得到广泛信任。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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