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审请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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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复审请求的审查专利申请当前位置:SIPO首页->专利审查->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返 回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 1.引言本章主要涉及复审请求的审查中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以及复审决定等方面的内容。2.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章。3.审查原则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3.1避免审级损失

2、原则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3.2程序经济原则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4.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4.1形式审查的内容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1)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法41.1(2)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

3、,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4)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细则59.2(5)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细则16.3(6)复

4、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4.2形式审查的处理(1)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法41.1(2)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

5、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细则90及91(4)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

6、未提出。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细则59.2(5)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

7、视为未提出。细则16.3(6)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

8、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5.前置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申请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该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前置审查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两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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