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临检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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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临检制度比较摘要:警察临检是警察的一般职权行为,各国以行政性和刑事性立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对各国警察临检制度的比较,为完善我国警察相关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警察临检;比较;行政性;司法性    一、警察临检制度的概念  警察临检是日常警察勤务活动的一种,是指警察人员为达成维护辖区治安或执行法令赋予的任务,有计划并事先准备,采取突击性,而对公共场所、指定处所或路段所实施的临场检查[1]。广义的警察临检包括阻拦、盘查、搜身、搜索、乃至逮捕及扣押等必要措施在内,具有刑事司法性和治安行政性,而狭义的警

2、察临检仅指盘查,询问等警察行政强制措施。警察临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强制性。警察临检是警察为执行法令而依职权对公民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检查,了解收集信息的活动。其行为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相对人有容忍与服从的义务,所以必须有国家赋予的强制力作保障,同时也体现了警察权的行使。  (二)依法性。警察临检的执行本身就对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产生了限制效果,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使,防止临检权力的滥用和过界,才能在完成警察勤务任务的同时,保障正常的公民权利不被侵犯。  (三)限时性。警察临检具有一定的时间性,都是在一定的

3、时间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多数情况下是临时临检,如盘查,车检等,同时还有定时(预定时间)临检,如留置盘问等。  (四)行政与司法兼合性。警察临检行为不仅仅是行政意义上的强制行为,同时具有刑事强制性。各国不仅通过警察行政法规来规定临检的具体执行,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在实践效果上,临检通常具有行政治安防害和刑事犯罪追辑性,很多刑事案件通常是在临检中查处的即是证明。  二、各国警察临检制度概况  警察人员执行临检,通常伴随着盘问取缔等干涉人民权利自由之措施,因此必须严格合理划定临检行为的范围和程序。立法

4、规制,依法行使警察临检权是各国通行惯例,但基于各国的司法传统和社会环境,各有不同。  (一)德国警察临检制度  德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警察依其权能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治安警察",二是"刑事警察"。前者的任务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等任务,而后者的任务则是进行刑事侦查,打击犯罪,两者泾渭分明。  德国具有浓厚的行政立法传统,往往出现以行政手段来达司法之目的,很多情况德国警察临检行治安警察防止社会危害之名,而行刑事警察侦查犯罪之实。德国1977年《德国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对警察临

5、检做了规定:在为达"防止具体危害"及"防止潜在危害"的目的时,可以强制地对可疑人进行确认身份、阻拦、询问、令交付证明文件等。对营业场所的检查,第19条规定在条件合适时可侵入并搜索。此外,德国某些邦的警察职权行使法亦规定了管制站的设置,即特殊场所的固定临检[2]。  同时,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项规定,除非是紧急情况外,皆需法官之令状才得以搜索,而警察法对临检中的人身财物,乃至营业场所无须令状可以进行搜索。上述刑诉法第111条亦对管制站的设立作了规定。  总之,德国警察是在运用警察职权行使法,实施刑事诉

6、讼法上的侦查行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德国警察临检的目的在于危害的预防,此处的危害即包括行政法上的危害也包括刑事犯罪,因此其临检行为兼有刑诉法和行政法的强制性。  (二)日本警察临检制度  日本在二战前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但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司法系统掺入了英美法系的元素,因此警察临检即不能归入纯粹的行政调查行为也不能归入纯粹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一种"中间职务行为"。日本警察在执行治安警察的盘查等任务时,适用《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的规定,该法第2条及第6条对拦停、盘问、留置、进入公共场所搜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该

7、法中有专门的"职务质问"的规定(即治安警察执行职务的询问),即警察对于可疑之人得以拦停、盘问、检查及留置盘问[3]。同时,警察在执行刑事警察的侦查等任务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对逮捕,搜查等具体侦查的规定。按照规定,两种类型的警察在执行各自的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各法律对其职权的规范,不得出现手段与目的的割裂,避免期待外法律结果的出现。  但是,在实际案件中,经常出现以"职务质问"的方法,来达到发现犯罪,甚至进一步达逮捕、搜查的目的的情形。依日本《警察公论》1999年4月号杂志第40-41页的记载,日本的

8、"社区警察"在1998年1月至1998年11月为止,共计破获刑事案件24万8295件,占全体警察人员破获案件的约三分之一,其中有11万820件,是以"职务质问"的方式所破。如果以其执法越轨违反刑诉法规定而取缔其效力,则不可能为社会舆论所接受[4]。  (三)美国警察临检制度  美国作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行政立法较为薄弱,没有具体的警察临检立法规定,而是以判例的形式据以规定,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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