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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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

2、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

3、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

4、)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1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

5、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

6、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各县(市、

7、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2(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

8、,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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