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论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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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摘要:议付行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权利主要取决于议付行对提单的权利以及提单本身代表的对货物的权利。根据UCP600和实务中外贸公司的操作,议付行是买入提单,对提单拥有所有权;根据对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法条分析,提单对货物拥有的是合法的间接占有权。议付行以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取得对货物的直接占有之后,就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从而使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偿。  关键词:提单议付UCP600占有留置权    一、引言  跟单信用证贸易情况下,议付行因议

2、付而持有提单,当议付行因为审单失误而遭开证行拒付,又因受益人破产而无法追索时,提单便成了议付行收回损失的唯一依据。然而因为对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性质以及提单本身的性质的诸多争议,使得议付行在根据提单行使权利时,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和存在争议的地方。本文拟从对议付行持有提单的性质和提单本身的性质两个问题做出解答,来说明议付行对提单项下货物的何种权利,并进一步分析议付行如何利用这一权利使得债权获得优先偿付。  二、议付行对提单拥有所有权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分为两派,有人认为议付行对提单拥有的是担保

3、权[1],提单作为权利质权的凭证质押在议付行手中;其余的人认为议付行对提单拥有的是所有权,议付行买入了提单。[2]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信用证关系中,议付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在UCP500时代,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UCP600对议付下了明确的定义,UCP600第二条规定,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可见,议付行与受益人是单据买卖关系,议付行对提单具有所有权。  虽然买入提单不是议付所必须的

4、,而提单的背书也可以分为质押背书和转让背书。但是在实务中,卖方在将提单背书给议付行时,都是转让背书。根据《海商法》第79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1.记名提单:不得转让;2.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3.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背书即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加盖背书人公司印章,空白背书只要背书人公司印章即可,所以提单转让背书一般以盖背书人公司印章为形式要件。而质押背书,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8条和第99条的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资,均要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就

5、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该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提单出质也要记载"质押"字样,但是因为背书能导致转让,所以提单若是质押也应当背书"质押"字样以区分背书转让。[3]实践中,卖方/外贸公司在背书提单给银行是都仅仅只盖公司印章[4],所以这种背书是转让背书,银行作为被背书人取得的是提单的所有权。  三、提单拥有物权凭证属性  在明确了议付行对提单具有所有权这一问题后,就要分析提单本身的性质问题了,如果提单仅仅代表债权,则议付行拥有的也只能是债权,而若提单是物权凭证,则议付行对货物拥有的是物权,这在买方和议付行同时主张

6、对货物的权利时,直接关系到议付行能否据提单获得权利以及获得的是什么性质的权利。  学者对于提单具有债权凭证性质是没有异议的。对于提单性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如果是,提单持有人凭提单对货物拥有的是什么物权。本文将着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学界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这一说法主要于是英国法中"documentoftitle"的概念,下文笔者将根据物权凭证这一词汇详细分析提单项下的物权究竟是何种物权。  由于法条中对于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属性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关于

7、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都是通过法院司法实践发展出来的。例如英国1794年Lickbarroentoftitle",但是我们知道,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财产的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英国法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的法律用语中很难找到能够完全对应的概念。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追本溯源,看看英国法对于提单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的英国提单法律是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该法第2条第(2)项规定,一旦有人成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而此时持有提单已不再授予持有人拥有与该提单有关货物(对承运人

8、而言)的权利,该持有人则不能获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权利的转让。[6]条文对于"拥有的货物的权利"使用的词汇是"possessionofthegoods",关键词是"possession"。根据法律解释的惯例,我们应就"possession"本身的词义进行解释。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possessionmeansthefactofhavingorholdingpropertyinone'spoinionoverproperty.'[7]这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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