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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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第二章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第一章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第一章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无证采矿等,下面就上述常见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表现形式、处罚法律依据、处罚措施、证据收集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非法占用土地1、定性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实施非农业建设,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2、表现形式未批先占、骗取批准、少批多占、批东建西、未供先占、边报边占(已收回

2、土地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改变土地作用条件等。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单位和城镇个人:NO.2-3、NO.43、NO.44、NO.53(国有土地)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NO.59、NO.61乡镇村集体企业:NO.60农民个人建房:NO.59、NO.62-3临时用地:NO.57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1>单位和个人:NO.76及《实施条例》NO.4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NO.47(5—30元/m²)、NO.83(拆除)处罚措施:①责令退还土地②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③没收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

3、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④并处罚款⑤行政处分<2>农村村民建住宅:NO.77、NO.83(拆除)①责令退还土地②拆除新建房屋<3>拒不交还土地的:NO.80及《实施条例》NO.43①责令交还土地②罚款10—30元/m²5、证据收集(取证)①书证方面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报告、会议纪要、计划批文、规划部门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征地协议、征地补偿面积及支付名册等。②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③证人证言建设方、被征地村、组负责人及被征地农户代表调查笔录④鉴定结论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及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现状图⑤勘测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二、破坏耕地1、定性破坏耕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作他用,致使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等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2、表现形式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土管法》NO.3、NO.36、NO.4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NO.17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NO.74、《实施条例》NO.4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NO.33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②并处罚款(耕地开垦费1-2倍)5、证

5、据收集(与“非法占地”略同)三、非法转让土地1、定性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以有偿或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2、表现形式非法买卖、转让、赠与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将农民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地易物或以地出资入股、联营;置换土地;以转让建筑物等名转让土地等。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宪法》NO.10—4、《土管法》NO.2-3及《实施条例》NO.6、《房地产管理法》NO.37、NO.38(出让方式,支付全部出让

6、金,投资额25%以上)、国务院“55号令”NO.24、NO.44、NO.454、处罚的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土管法》NO.73及《实施条例》NO.38①没收违法所得②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规划)或没收新建建筑物(符合土地规划)③可以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0%以下)④行政处分另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据NO.81:①责令限期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20%)5、证据收集①书证方面转让协议、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交付凭证、产权转移登记证明等。②当事人陈述转让双方调查笔录③证人

7、证言中间人(见证人)调查笔录④鉴定结论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及“非法所得”认定报告⑤勘测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四、闲置、荒芜土地1、定性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2、表现形式①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②虽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注:闲置土地起始日期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日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3、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措施《土管法》NO.3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N

8、O.25、《闲置土地处理办法》NO.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NO.18措施:①闲置满一年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分两种:城市规划区外占用耕地的按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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