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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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在监禁刑刚刚确立的时候,人们曾经希望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的做法不但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带来了犯罪分子被刑满释放后的再社会化的困难等问题。另外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矫治,还不利于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人们的反思,并促使人们创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主张将主观恶性不大,即使让其在社区中服刑也不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威胁的犯罪分子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治,希望通过这种执行方式来减少罪犯再社会化的困难,达到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同时

2、使犯罪分子在社会上服刑还有利于犯罪分子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也符合我国的刑事执行方面的国情,因此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必然。..1社区矫正制度概述1.1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性质就世界范围来看,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很多国家在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治时都会首先考虑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只有在社区矫正不足以压制犯罪时才会考虑监禁矫治。国外的很多学者都对社区矫正制度展开了调查研究,很多理论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定义方面国外学者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通过对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进行比较和研究,笔者发现国

3、外学者大多从社区矫正的地点、非监禁性、功能等三个角度来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定义。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定义尚且不统一,在我国,虽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多年,目前已扩展到全国,但是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对其予以规制,学者们对它的定义也没有达成共识。在我国,学者们对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他们在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分歧。目前在我国比较具有权威性的定义是由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所提出的,该课题组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

4、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袁飞:《浅谈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载《江东论坛》,2010年,第4期。。而本文所要构建的社区矫正制度则是对这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予以规制的制度。在国外由于社区矫正不仅仅指对非监禁刑的执行,还包括一些社区矫正刑,因此在社区矫正法律属性方面,不能将其看做单纯的刑种,也不能将其看作单纯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既是刑种,也是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内容是刑罚在监狱之外的社区内执行,主要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者,使之适应社会,最终重返社会王宏玉:《非监禁刑问

5、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页。。但是在我国,目前并没有社区矫正刑种,因此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比较单一,通过我国官方对社区矫正制度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在我国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1.2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指导实践,每一种新的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相应的理论作为支撑,理论是实践的基石。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学者们见仁见智,我认为在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是以下两个:..第一,深化的复归理论。在复归理论的引导下,人们认为所有的犯罪分子在接受一段时间的矫正后都是可以重新回归到社会中去的,因此监狱矫正的

6、目标之一就是通过将犯罪分子与社会隔离,在监狱中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矫治,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当其被刑满释放后,在他和社会之间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后能够过正常人的生活。但是,实践证明,由于犯罪人被监禁于监狱,长期与社会隔离,当其被刑满释放后已经很难融入社会,再社会化的困难加剧,这种现状使监禁刑陷入了执行目的和执行结果相互矛盾的境地,面对这种现状,人们开始对其进行反思。由于社区矫正制度要求将犯罪分子放入社区中执行刑罚,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并不脱离社会,而且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帮助,因此降低监禁刑的适用率,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更能够促

7、进犯罪分子的回归,更符合复归理论的要求。第二,刑事补偿理论。贝卡里亚说过:“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依照贝卡里亚的这种理论,我们可以知道犯罪人在直接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社

8、会的利益,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判令犯罪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还要判令他对社会做出补偿。犯罪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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