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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消费税会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三)六、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账户;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金”账户。 [例12] 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40000,关税税率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1=¥8.50。 组
2、成计税价格=(40000+40000×50%)÷(1-30%)×8.5 =72857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728571×30%=218571(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728571×17%=123857(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物资采购 72857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3857 贷:应付账款 340000 银行存款 512428 如果企业是从国外购进的设备,则借记“固定资产”852428元。 七、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3、(一)自购自销 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 随同首饰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其应交消费税(税率同商品)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例13]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
4、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
5、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 =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 =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6、 材料物资(换四日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
7、803.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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