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发犯罪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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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引发犯罪问题浅析民间借贷因其存在的不合法和不规范,极易引发各类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犯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为减少民间借贷领域的犯罪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简介:张永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D920.5:A:1009-0592(2012)05-089-02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活跃起来,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因为民间借贷多为高利借贷,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引发各类经济犯罪,也易滋生暴力犯罪。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危害性  (一)民间借贷多存在以下特点  1.欺

2、骗性和诱惑性。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多将借款用于投资或经营,为获得高额借款,往往通过隐瞒实情,虚构经营业绩的方式来迷惑债权人,加之,债务人以高额回报或高息来利诱债权人,债权人在不明实情的情况下,为获得高额回报而借款给债务人。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力或者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往往面临追债难的问题。  2.维权难。民间借贷多为双方自愿,多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多以借条形式存在,有的甚至没有借条,也没有任何相关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因为缺乏相关的凭证,债权人就面临维权难的问题。再者,借款方往往借得资金后用于投资、经营或者个人消费,一旦投资经营失败或资金挥霍完毕,便无力偿还

3、此借款,债权人权利难以得到维护。  3.隐蔽性。民间借贷多为公民之间的私下行为,资金多来往于亲友之间,不通过中介机构或组织,往往不为外界所知。这也增加了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困难,使民间借贷行为的伊始就存在隐患。  (二)民间借贷活动具有以下危害性  1.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较之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上不那么严格,程序上相对简单,借贷手续简便、灵活,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或个人来说,无疑为一种不错的融资渠道。但是我们国家对于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任何主体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才能从事借贷等金融业务活动。而民间借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

4、序。而且,因存在高利转贷现象,民间借贷资金与银行资金之间可能存在相互交织的情况,这也增加了银行资金的风险,又因为这部分以民间借贷形式出现的资金规避了金融部门的监管,一旦这部分资金在民间借贷环节出现问题,便会形成恶性循环,危害到金融市场的稳定。  2.易引发经济犯罪。民间借贷多为高利借贷,因为缺乏相关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机制,在高利润的驱动之下,民间借贷活动不可避免地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容易引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一些借款者往往以投资、合伙、高额回报等为名借资或融资,实际上用于个人挥霍与消费。而因为民间高利借贷的利息高出银行很多,许多放贷者为赚取此利息差

5、价,往往低息从亲戚朋友处融资,甚至从银行贷款,然后再以高息放贷给急需资金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赚取暴利。即个人或组织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出资金,再用这笔资金从事高利民间借贷,构成高利转贷。  3.易滋生暴力犯罪。民间借贷出现风险时,债主或因资金不明或因借贷行为违法或因诉讼成本过高等原因,大多选择私了,很多借款人或者放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往往会采用一些个人行为进行催债或逼债。民间催债多采用上门索要、恐吓威胁、殴打、扰骚等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非法拘禁、绑架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一些专门放高利贷的组织,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

6、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  二、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类型分析  根据犯罪特点以及所发生阶段的不同,笔者将民间借贷引发的犯罪分为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两种,分别就这两种犯罪类型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  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这类犯罪多因民间高利借贷引发,债务人具有不良的借款动机,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此类犯罪均侵犯金融管理制度,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此类案件的“罪与罚”问题,司法界存在争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明确与正常的民间借贷

7、之间的区别,诸如某小企业以高收益、高回报为条件向多数人借贷资金,所借贷资金用于生产,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刑法》第176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何为“非法”?怎样是“扰乱金融秩序”?这些问题搞不清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上存在的困难便不能克服。法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而以“扰乱金融秩序”为构成要件,但在实务中,对此罪的认定却必须有数额的参照。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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