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ID:20583197

大小:145.00 KB

页数:68页

时间:2018-10-13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1页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2页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3页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4页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编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编编辑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陆续制定一批地方性法规。为了保证宣传、实施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便于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公民以及各方面了解和查阅这些法规,我们将陆续把制定公布的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编辑成单行本内部发行。本书在编辑过程中,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谢意!编者2007年11月目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关于《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的说

2、明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第34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23日

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4、,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

5、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第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第三章新

6、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

7、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