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换届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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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农村换届选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内容提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列为本世纪头二十年农村改革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的任务要求,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前提,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制度性主渠道。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质量,没有民主选举,

2、就没有其余“三个民主”,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起点,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从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以来,除广东、海南、重庆等少数地方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已进行了7次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普遍进入了规范化阶段。村民委员会选举正在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但当前我国农村村民民主选举在新的历史时期又面临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出现了诸如贿选、暴选和操纵选举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

3、伐。因此,系统地分析村民民主选举现状及影响因素,从而提出进一步推进村民民主选举的对策建议,这对于扎实推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 问题 对策一、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1、村民委员会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

4、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村民委员会性质是由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2、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过程中,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来的。1985年2月,生产大队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全国全部完成,村民委员会在农村普遍建立起来。村民委员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

5、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表现在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时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这三个方面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村民委员会选举1、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涵义与特点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指村民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除了具有选举制度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外

7、,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选择性、直接性、竞争性以及秘密性。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选择性,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安排,选民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从而能够自主地、不受干涉地实现自己的意志。选民的选择权贯穿选举的全过程,包括选民对选举主持机关的选择权,对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选择权,对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选择权,对当选者的选择权,对任期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重新选择权等等。直接性,体现在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直接罢免三个方面,不得由乡镇政府和其他组织任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竞争

8、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差额原则;二是竞争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差额的基础上,法律允许候选人之间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秘密性是指采取不为他人所知投票指向的方式进行选举。也就是说,选民投了谁的票,不投谁的票,投的是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弃权票,只有他自己知道。我国的选举制度基本都规定了无记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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