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交社保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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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发表时间:2011年03月07日关键词:社保广东-深圳颜宇丹322992959摘要前天,笔者颜宇丹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停交社保的员工患病由企业买单

2、?广东圣方事务所/颜宇丹前天,笔者颜宇丹在劳动仲裁委代理一餐饮公司出庭。该公司一洗碗工是位四十岁的妇女,在工作时间突然晕厥。企业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用人单位本来在该名劳动者入职后即为其购买了社保,但其申请停交社保,强烈要求将缴纳的社保金予以发放个人,于是用人单位为其停交了社保。该洗碗工患病入院后其家属就其治疗费用与企业商谈,由于要求过高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承担其治疗期间的10多万费用。以下为笔者颜宇丹的答辩意见。(笔者注:答辩人为用人单位,被答辩人为劳动者。)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事实

3、与理由分述如下:一、被答辩人申诉书中所述事实和理由有多处与事实、法律不符:1、被答辩人并非2009年12月入职答辩人处工作,根据《人事登记表》、《入职通知书》、《有效证件承诺书》等,能够证明其入职时间应为2010年1月24日。2、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不是事实。答辩人二与被答辩人于2010年1月24日即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3、被答辩人称答辩人一直未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不是事实。答辩人为被答辩人在社会保险部门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已为其实际缴纳了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因

4、被答辩人不愿缴纳其自己承担的社保费用,故于2010年5月31日向答辩人申请停止购买社保。嗣后,答辩人才未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用。4、被答辩人称其患病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被答辩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答辩人处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医疗期。鉴于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结合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时间尚不足1年的实际状况,即便其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其医疗期也应为3个月,而非其所称的24个月。况且,被答辩人并未能提供答辩人《员工守则(98版)》中所规定的定点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一

5、门诊部、福田医院、红会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部门主管审核其确属因病无法上班。二、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医药费2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其支付门诊或住院费用的相关票据,如果其支出的系住院费用,还应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以便于进一步审查其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其次,按照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

6、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被答辩人作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3.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1、第2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再次,被答辩人仅提交了一张东莞市

7、南城医院预收住院费用2000元的收据,该收据明确注明不作报销用,出院时带回结账,另填住院收费收据,故该收据不能作为证明被答辩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证据。最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借用了2000元急救备用金,依法应当返还答辩人,或者从答辩人依法应承担的被答辩人医疗费用中予以抵扣。三、被答辩人申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其护理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伙食费1万元,均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一是被答辩人并非系因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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