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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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组名:第二组成员:申江涛王海林史亚强陶雪梅刘浩兵霍晓亮指导教师:田桂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2、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

3、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

4、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3初始地籍调查  3.1准备  3.1.1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

5、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6、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权属调查  3.2.1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

7、区。  3.2.3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界址调查  3.2.6.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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