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行文(平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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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吴政办〔2016〕103号关于印发《吴江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经区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吴江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7日—9—(此件公开发布)—9—吴江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切实解决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区畜牧业可

2、持续发展,保护太湖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78号)、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太湖办《关于印发加强太湖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15〕216号)、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府办发〔2016〕164号)、苏州市环保局和农委《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环办字〔

3、2016〕89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吴江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吴政办〔2015〕162号)、区太湖办区农委区环保局《关于划定全区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域范围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吴太水办〔20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业现状,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9—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污染进行专项治理,实现畜禽养殖污

4、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的职责;要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全量还田”的治理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2.规划先行原则。各镇(区)要根据全区畜禽养殖规划制订本区域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在对畜禽养殖场(户)整治的同时,在适宜区域新建一批规范、达标的畜禽养殖场,保障我区

5、畜禽产品的供应。3.因地制宜原则。针对不同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投资规模的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有效治理。4.资源利用原则。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式加强畜禽的管理,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二、整治要求和主要措施(一)整治要求—9—1.废弃物处理要求(1)固体粪便的处理固体粪便应当做到综合利用,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具有防雨、防外溢、防渗漏设施的贮存或处理场所。①粪便就近还田的养殖场。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承载粪污的农田,养殖场与种植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并经当地村委

6、会确认或证明。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进行在田间施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粪便直接施入农田。②利用粪便加工生产商品有机肥料的养殖场。粪便的日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本场最高存栏量时的日产量,在粪便加工处理过程中应严防二次污染。③采用与肥料企业合作模式处理粪便的养殖场。养殖场要与肥料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粪便的收集运输责任,承担运输责任一方的运输工具要采用可靠密封、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2)养殖污水的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污水无害化处理后实施全面还田,也可通过沼气池发酵或氧化塘处理,经过

7、蓄积、定期清运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禁止畜禽粪尿直排河道。①一般畜禽散养户(吴江区级规模以下):污水就地蓄积、定期清运还田,不得直接排放。—9—②小规模畜禽养殖场(吴江区级规模):提倡使用固液分离机,鼓励实行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按照5~10头猪/亩(1头牛/亩)的配套比例,实现粪水还田,达到“零”排放。③规模畜禽养殖(苏州市级规模以上):积极推广先进治污技术,采用生物发酵床垫料养殖、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实施种养结合模式,实现养殖“零”排放或达标排放。(3)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苏州市级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场都必须建设与之配

8、套的病死畜禽收集场所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各镇(区)要做好病死畜禽的收集,与区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对接,做好病死畜禽的收集、运送,收集运送工作要专人负责、专业管理,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率要达到100%。2.养殖场治理要求(1)畜禽养殖场(发酵床养殖除外)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采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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