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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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组织结构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任职期限和职责第四章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教授委员会的的任免和增补第六章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法学院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和完善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学术管理、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法学院学术决策和学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国计量学院委员会中国计量学院关于试行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

2、的意见》,结合法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在法学院党政联席会领导下有关法学院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学术管理、学术道德建设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教授委员会由法学院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对教师负责,受教师监督。第四条教授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法学院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系所教研机构、学术区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和组织机构第五条法学院第一届教授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学院党政办公室,设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从学院党政办公室管理人员中提名,并经教授委员会讨论确定。

3、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到任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群众基础好。(二)具有本学科较深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较为突出。(三)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建设,愿意为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建设、学术管理、学术道德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且身体健康。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学科推荐、党政联席会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正式委员数120%的比例即11人确定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全体教师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实到人教应占应到人数的2/3以上(含2/3

4、)方可举行,同意票超过应到半数为当选,选举结果经学校同意后公布。第九条院长、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总支书记为教授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学院党政领导在教授委员会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数的1/2。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酝酿和教授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各学科、专业的代表性,适当考虑学院重点发展的新兴学科。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当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并主持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接受主任委员授权,召集教授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第三章教授委员会的任职期限和职责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期限为3年。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和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二)审议通过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三)评定学院的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重要学术事项,并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四)审议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学科专业重要岗位人选的任职资格以及申报省级及以上优秀人才的推荐人选;(五)审议通过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聘任资格和办法;(六)审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和招生指标分配方案;(七)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八)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提请讨论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6、。第四章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利;获取与教授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对教授委员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在任期内辞去其委员资格的权利;其他与教授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关的权利。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法学院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和法学院的决定;(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三)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听取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协助主任委员研究解决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和不足;(

7、四)服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的领导,接受教代会和教师的监督;保守履行职务时知悉的秘密;(五)在教授委员会讨论与本人、本人的近亲属或者本人指导的学生直接相关的议题时,应当回避;(六)其他与教授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关的义务。第五章教授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和增补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产生后,报学校同意公布。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主任委员提出,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免去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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