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应予缩短

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应予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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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于《中国司法》2009年第3期)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期限应予缩短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摘要:在我国程序法制发展过程中,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一再延长,这意味着在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国家追诉权力在不断扩张。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以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逐步缩短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的期限。关键词:刑事拘留审查逮捕期限法治刑事程序法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国家追诉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冲突和配置模式不断演变的历史。在现

2、代刑事诉讼中,国家追诉权力逐渐受到合理的限制,而相应地被追诉者的权利则在不断扩大,国家追诉权力正当行使与被追诉者人权保障两项价值之间逐渐趋于平衡,这正是宪政与法治逐步实现的过程。总体而言,我国刑事程序法制在不断发展、进步,但是也有不经意间的倒退,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的一再延长就是其中特例。适值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及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改之际,对这一法治细节的反思是不能回避的。一、刑事拘留与审查逮捕期限的简要比较现代各国与地区对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有不同的称谓,对此应予

3、以明晰。国际刑事司法文件以及域外一般使用逮捕(arrest)、羁押(detention)与羁押替代措施如保释(bail)等概念。一般而言,警察、检察官通过实施逮捕(包括有证逮捕和紧急情况下的无证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人身控制,然后提交有权机关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羁押,逮捕是一种到案措施,为羁押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刑事拘留作为一种紧急状态下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对象为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与域外的逮捕具有相似性。而就性质和法律后果等实质内容而言,我国的逮捕则与域

4、外的羁押措施是相同的。当然,就形式而言,存在着审查主体与程序上的重大差异。在我国,逮捕由检察机关单方面通过书面方式审查决定,对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缺乏上诉性的救济权利。而在域外,是否羁押一般由法庭以言词方式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有权出庭,而且对羁押决定享有上诉权。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人权公约——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可见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5、要求尽快对逮捕予以审查以决定进一步的处理。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域外的法律一般要求警察、检察官实施逮捕后“无不必要迟延地”或“尽快”7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司法官员审查。警察、检察官实施逮捕后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有时间限制,一般为24小时或者48小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5条规定,根据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向管辖案件的法官解交,对被指控人至迟在逮捕后的第二天不能向管辖案件的法官解交的时候,应当不迟延地,至迟是在逮捕后的第二天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解交。在美国,逮捕后,应当立即在警察署登记被捕人姓名、

6、逮捕时间及怀疑其实施的罪行,对重罪嫌疑人还应拍照、留下手印或取得DNA样本。从逮捕后到被捕人初次到案的期限,联邦和多数州的法律规定为6小时,一般不允许“不必要的迟延”。如果将嫌疑人在治安法官面前出庭延误超过6个小时以上,则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有罪陈述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愿。参见[美]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著、张鸿巍等译:《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30条规定,被逮捕者在被捕后应当尽快地由警察带至警察局,如果迟延将被捕者带至警察局,应当

7、在他首次到达警察局时将迟延的原因予以记录。第41条规定,根据羁押警官(有别于侦查警官)的授权,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警察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第42条授权警长和更高级别的警官对于被捕者涉嫌的犯罪是严重的可捕罪,在侦查的进行是勤奋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羁押时间至羁押开始后的36小时内)。第40条还要求羁押警官对被羁押者进行复查,第一次复查不得晚于首次批准羁押后6小时,后续的每次复查间隔不得超过9小时,可以一小时一小时地延长关押时间。2006年10月,笔者到英国伦敦考察时了解到一个细节,即在警察局审查大厅的显

8、示板上,记录下了每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警官逮捕的时间、到达警察局的时间及羁押警官每次复查后延长羁押的决定时间,以上时间具体到几时几分。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43条的规定,警察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送到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进一步羁押。在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逮捕是一种到案措施,在逮捕后的短暂时间里虽然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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