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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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不足采,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规范基础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

2、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承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规范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

3、出进行论证。一、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民法学界较一致地认为,请求权是“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1]而债权也被定义为“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既然有相同的定义,可以认为必然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是说请求权就是债权,债权就是请求权。”明显不合逻辑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竟得以在同一民法理论体系中共存。另外,“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前文“债权”概念,债权请求权就成了“债权人基于‘其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

4、样一来,权利产生的依据与其本身是一模一样的。“请求权”这一概念被用得过于泛滥,以至于与“债权”概念发生了混淆。笔者认为,当前民法学界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请求权”这一概念,其一,请求权是指作为某些以其自身的实现为目的的基础性权利的权能的请求权;其二,请求权是指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前者可称作“基础性请求权”,后者则可称作“救济性请求权”。权能是权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权利的具体作用或实现方式。基础性救济权即主体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享有而得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而所谓救济权,是指以消除因基础性权利受到侵害或危险而产生的不法或不公平状态为目的,旨在恢复其正常状态的

5、一类实体权利。救济性请求权即主体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救济而得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的重大差异是:一,前者在性质上是某一项基础性权利的权能,后者则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二,前者存在目的在于自身的实现,后者存在目的则在于对基础性权利的救济;三,前者并非所有基础性权利所具备,后者则是与任何基础性权利一一对应;四,前者只有在主动履行义务之后才能实现,故其在法律关系中与义务相对应,后者的实现则虽不排斥却不依赖于基础性权利的侵害人对相应法律后果的主动承担,而是可以依国家权力的保障,故其在法律关系中与责任相对应。因此,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基础性请求权仅通过义务概念而

6、与责任有间接的关系,而救济性请求权则与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民法上经常被学者们论及的“请求权竞合”既然被界定为一种“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多重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种请求权”的状态,可见其中的“请求权”的产生乃是基于对基础性权利的侵害行为,应当属于救济性请求权。“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表面上看起来是两个问题,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理论依据就在于,这里所竞合的“请求权”正是与责任所一一对应的救济性请求权。竞合对权利人而言,一般称为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违反者而言则称为责任竞合。而笔者所谓之“竞合责任”概念,正是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请求权竞合理论的诸种学说作

7、对比论证与优劣选择并且予以必要发展的产物。二、请求权竞合性质诸说的理论误区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主要理论有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法条竞合说认为债务不履行属于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仅发生违约上的请求权。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当一个事实满足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应分别依照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来判断该事实的性质,由此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该说又分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和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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