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吴仁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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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课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仁碧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体系一、分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各种具体罪的犯罪构成,具体指常见多发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线、此罪彼罪的界线。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该学科知识的排列组合,我国刑法分论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犯罪分类体系为基础分章分节论述。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分为十章,各章的先后或章内各罪的先后秩序主要根据犯罪的轻重由重到轻排列,也考虑相同的行为特征、犯罪主体、对象等进行排列。二战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刑法的价值取向向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倾斜,故越来越多国家刑法将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或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排在第一章。三、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罪状+法定刑第二节罪状与罪名(1)一、罪状1罪状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个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描述。2我国刑法罪状的特征:我国刑法的罪状均是按完成刑态的犯罪即既遂来规定的。如为各种犯罪均需具有的要件,分则未再写出,故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罪,除要看刑法分则对该种罪的规定外,还要看刑法总则的规定。二、罪状的表述方式1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本特征,不对具体构成要件内容作进一步说明的罪状。此种罪状给法官认定犯罪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故除非是不易引起歧义的罪,一般

3、不应采此种罪状。2叙明罪状:是对某一或某些犯罪构成要件作较为详细的说明的罪状。我国刑法绝大多数采此罪状。因总则对主体、主观故意、过失的含义有规定,故叙明的内容一般是客观要件内容,如行为手段方式、时间、地点、对象、结果、数额等。3引证罪状:指引证《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犯罪的特征的罪状。4空白罪状:只规定某一犯罪以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该罪的具体特征的罪状。我国无纯粹的空白罪状,一般是空白罪状加叙明罪状规定。第二节罪状与罪名(2)二、罪名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

4、规定,三是刑法理论界进行概括来规定。只有前两种才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其余罪名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的。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概括范围的不同分为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指刑法每章(类罪名)、每节(亚类罪名)的罪名。但具体定罪时只能定具体罪名不能定类罪名。(2)具体罪名的分类。①单一罪名: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②选择罪名:指一具体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罪名。选择罪名如为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均有,也只构成一罪而非数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5、弹药、爆炸物罪等。③并列式罪名:指同一刑法分则条中或同一款中包含了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犯罪罪状的描述,但两种罪或两种以上罪共用一个法定刑。如侮辱罪与诽谤罪,还如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并列式罪名是数罪而非一罪。第二节罪名和罪状(3)选择罪名与并列式罪名的区分:1、前者肯定规定在同一款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而后者可能在同一款,也可能不在同一款中。在同一款中的如第243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不在同一款的如237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三款的猥亵儿童罪,194条第一款的票据诈骗罪,第二款的金融凭证诈

6、骗罪。2、后者两种以上行为或两种以上对象危害之间的逻辑连系不如前者紧密,或同时发生的概率低,前者同时发生的概率高。3前者司法解释规定罪名时不会提行,是按一罪写的,后者要提行,是按两种以上罪写的。第三节法定刑与宣告刑和执行刑一、法定刑概念:刑法分则针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度。二、法定刑种类:1种类:根据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分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2三种法定刑的概念,各种法定刑优劣。绝对确定法定刑不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避免法官枉法或因对法的理解不同而使同罪不同罚。相对确定法定刑可

7、以避免以上两者的缺陷,故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均是相对确定法定刑。3我国法定刑的特征:我国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法定刑,只有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和绑架罪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上述两罪属于绝对确定法定刑。建国后至至第一部刑法颁布前常见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的规定,79年刑法的诬告陷害罪是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现刑法有的罪规定的罚金刑无具体比例或数额不科学。三、宣告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定罪后依刑法规定判处的具体刑罚。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四、执行刑:犯罪分子实际被执行的刑罚。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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