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

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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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摘要】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中直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具备最大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本文从现有的规范出发,对即时强制进行分析,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关键词】行政即时强制;行政程序;法律救济  一、即时强制的概念  我国于201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中并无即时强制概念。行政即时强制词汇的首次应用于德国学者弗莱那的《德国行政之制度》。1953年德国《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即时强制作出了规范,该法的第6条第

2、2项指出“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保护行政事务的实施及公物不受破坏,或为防止犯罪行为、排除紧急状态,在无法或无法及时对应负责任之人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果的,可以在无事先告诫的情况下,对其人身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具备二个特点:(1)紧急性。行政主体要采取行政即时强制,须符合其紧急状态。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控制、制止违法危害状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人身自由或者财产、场所等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可见,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需要紧急状态,它需要行政主体严格遵守一系列法定程序,如发布

3、、告诫、执行等,而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执行,也就是说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行政强制措施来说,并不是非常严格。(2)不以先义务存在为条件。行政即时强制并不要求行政相对人违法法律义务,它属于预防性行政强制行为,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避免它们在紧急情况受到非法的侵害的危险,同时争取最大的挽回损失。而这一点又可以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

4、的存在必须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即时强制并不需要这个条件,它要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行为具有容忍的义务。  二、行政即时强制的原则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最早于德国行政法大家奥托迈耶所著《德国行政法》。在该书中明确,行政权追求公益相比私益,具有优越性,但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取最小侵害之方法。在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取舍过程,行政行为既要保证效率,又要保障公平行政即时强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大多数人能够正常生活,对危害社会的紧急事件、行为

5、予以直接制止,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符合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但是同时也要注意对行政即时强制对象的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即时强制前,应该衡量双方利益,是不是必须采取行政即时强制,严格遵守比例原则,保护的社会利益是否大于私人利益。(2)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即时强制如上所述,具有实施机关特定性特征,行政实施主体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应该与法律保留原则保持一定的紧张状态,法律对相关领域作了保留的,行政主体不得作出违法法律的行政行为。毫无疑问,行政即时强制需要比一般状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行政相对

6、人更多的容忍义务,这样才能让行政主体更好的预防和制止危害状态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行政主体恪守行政职权范围,紧紧围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没有授权,不得违法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实施主体不得超越法律授予职权。  三、行政即时强制的救济  (1)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其中第二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而这可能涉及到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笔者认为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7、行政即时强制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如果行政主体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相对人的财产,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中第二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同样,行政即时强制也可以适用该条款。(3)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第一节明确了赔偿范围,包括人身和财产范围。行政相对人若对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即时强制不服,造成损失【摘要】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

8、中直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具备最大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本文从现有的规范出发,对即时强制进行分析,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关键词】行政即时强制;行政程序;法律救济  一、即时强制的概念  我国于201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中并无即时强制概念。行政即时强制词汇的首次应用于德国学者弗莱那的《德国行政之制度》。1953年德国《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即时强制作出了规范,该法的第6条第2项指出“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保护行政事务的实施及公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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